9 附则
9.1 预案管理和更新
单位和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人员工作变动,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变化,各单位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公司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9.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公司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准备义务;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救援响应时临阵逃脱;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资金或者物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
(6)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问题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和办理,确保管理到位。
9.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解释。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关系为: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市交委各级主管部门、当地主管部门。
共10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