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的说法中,管理行为和管理手段的主体就是我们企业的管理岗位人员(下面简称管理人员)。其实在狭义的说法中,管理行为和管理手段是近乎同义的名词,严格一点可以说管理行为包括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管理手段等不同的表现方式。而在这里我要探讨的是指同义的行为。
在我看来管理行为,是管理手段的褒义表示,指管理者运用合法、合理的管理措施去实施管理目标的表现。而管理手段则是贬义的,是指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法去实现管理目标或者实现行为人自身的目的。其共同点在于主体均是管理者,表现均为通过行为实现管理目的。区别在于管理行为的实施者其实施的目的在于实现管理目标,而且采取的方式方法符合常规逻辑和道德法则;管理手段的实施者的目的可以是实现管理目标也可以是实现利己行为的目的,采用的方法可以不符合常规逻辑及道德法则。
同样的管理过程,如果采取的方法不恰当,那么就会成为管理手段,而不是我们常识上认为的管理行为,一旦行为人的目的是利己的行为,那么损害的最有可能是被管理者和管理权利的赋予者。我们常说的“双赢”局面在非常规的管理手段面前绝对是“双输”的。
对于一般管理层的管理人员采用管理手段,耍手腕,欺上瞒下的管理行为,既伤害了基层群众(被管理阶层),也伤害了管理权利的赋予者(管理目标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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